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六安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原主任刘大鸿受贿案,原由金安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大鸿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宣判后,刘大鸿不服,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六安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作者:陆仲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