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冲动是魔鬼”。董某本来是帮朋友协调纠纷,却因不理智行为,又惹来新祸端。2017年月2月13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6年9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和被害人董某相约至舒城县城关镇某美食城协调处理双方朋友间的车辆损坏赔偿纠纷。后二人在饮酒过程中发生言语冲突,并欲互殴。谭某见董某持刀砍来,遂持铁架砸向董某头部,致董倒地,并夺取董手中的刀具砍打董某,造成董额部、左尺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董某额骨、左尺骨和左胫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2016年11月2日,谭某经舒城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谭某和被害人董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并已履行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身体多处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谭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且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作者:方芳 赵婷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