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乔某与80后贾某为骗钱,伙同他人以结婚为诱饵,乔装母女上门与人相亲,收到彩礼、红包几万元后就断绝联系。2017年2月20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腊月上旬,被告人乔某与吴某、汤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议,决定以结婚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并告知被告人贾某,后者表示同意。一天下午,乔某带领女儿贾某,贾某化名时蓉蓉,汤某假冒时蓉蓉姨娘,吴某作为媒人,经中间人介绍,与被害人王某等人在安徽省凤阳县某地见面,贾某明示愿意与王家儿子王某交往,双方遂一起到舒城某镇王家了解男方家境,并同意缔结婚姻。次日中午,被告人乔某、贾某与吴某、汤某在收到王家给予的结婚彩礼钱、红包等约2万元后,乘车离开舒城。随后,贾某找各种借口不再与王某见面,不久后断绝联系。2014年腊月中旬,被告人乔某与吴某、汤某经事先商议,决定再次以同样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此后,被告人乔某冒充一周姓女子姨娘,汤某假扮该女子母亲,吴某作为媒人,以该女子与被害人潘家儿子潘某结婚为名,骗取其给予的结婚彩礼钱、红包等约19000元。随后,周姓女子找各种理由不再与潘某见面,不久后断绝联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贾某伙同他人以结婚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退出了全部赃款,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作者:方芳 赵婷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