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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习不改连续作案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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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3-15 17:24:08 打印 字号: | |

林某某曾因盗窃罪判刑入狱,于2016年4月刑满释放。出狱后林某某并没有找份稳定的工作,安分守己,而是重操旧业。2016年10月15日凌晨,林某某伙同郑某某(另案处理)至舒城县城关镇某快递公司行窃,郑某某在该公司办公室窗外把风,林某某翻窗进入办公室,从办公桌抽屉内窃取人民币10000元。后二人离开现场,并将此款挥霍。

两人觉得下手容易,便于七日后的凌晨再次向该快递公司行窃,林某某发现两张银行卡,密码写在背面。二人立即离开现场,在附近的ATM取款机上用窃得的银行卡取款人民币15000元,并将此款挥霍。

面对如此猖獗的窃贼,民警迅速展开排查。林某某听到风声,担心事情会很快败露,在法律强大的震慑力下,林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近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林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舒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2017年3月10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作者:俞仲康 方莉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