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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造假酒终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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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3-15 17:25:23 打印 字号: | |

2017年2月23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对王某制造销售假酒行为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查扣在案的假冒临水十年坛白酒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左右,王某结识高某某和张某某(均已判刑),王某便联系高某某让其帮助在江苏生产假冒临水十年坛白酒。王某和高某某先后到山东郓城、浙江苍南购买假冒临水十年坛包装器材、酒瓶酒盖、铆钉、商标标识等造假材料。后王某多次将假酒运送到安徽霍邱,王某等人在霍邱县境内将该批假酒藏匿,同时伙同他人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对外销售,从中牟利。据调查王某已销售假冒临水十年坛白酒(规格1×4)364箱,价值9.464万元;未销售的假冒临水十年坛白酒(规格1×4)5023箱、(规格1×6)的60箱,货值金额133.71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经销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大部分尚未销售即被查获,该部分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后被公安机关捕获,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理。被害人已对其予以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判处。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作者:王梅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