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后就长时间不休息,不吃饭,特别颓废,不想干事情,缺少自控能力,那时和认识的朋友一起,可是并不知道自己错了,也没觉得特别严重,现在知道了毒品危害性特别大,特别后悔……”法庭上,19岁的被告人李某难过的交待,坦诚自己的悔意。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容留并伙同张某、黄某在其租住的舒城县城关镇某小区房间内吸食毒品。2016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容留并伙同张某、黄某在其租住的房内吸食毒品。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以及黄某容留并伙同耿某在其与黄某合租的房内吸食毒品。2016年8月中下旬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李某以及黄某容留并伙同仇某、庞某在其与黄某合租的房内吸食毒品。2016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以及黄某容留并伙同仇某在其与黄某合租的房内吸食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因吸食毒品被查获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罪行,以自首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综合考虑被告人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作者:方芳 赵婷 编辑: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