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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身在异国 法官微信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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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3-29 17:38:34 打印 字号: | |

薛某和徐某经人介绍于1995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女,长女已成年,次子在读中学阶段,现随原告薛某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两人感情一般,从2007年年初开始,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2007年11月被告徐某不辞而别,随朋友一起去澳大利亚打工,至今未归,薛某无奈诉至霍邱县法院要求离婚。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国际快递将开庭传票和应诉材料寄到徐某手中。开庭前,被告徐某提交书面答辩状表示同意和原告薛某离婚,并对婚生子的抚养情况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提出个人意见。

案件庭审中,承办法官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让徐某当庭确认其书面答辩状中的内容。原告薛某当庭表示,同意被告关于子女抚养及婚后财产分割的意见。最终,一起跨国的离婚案件得到了圆满的处理。


(作者:杜九洲 编辑:秦瑶)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