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动态
团伙认准通讯基站 一月内流窜盗窃194块蓄电瓶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7-03-31 15:26:12 打印 字号: | |

李某、卢某流窜于霍邱县内各地的通讯基站之间,一月之内共盗窃蓄电瓶194块。经鉴定,被盗的194块蓄电瓶总价值为71340元。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件。

2016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驾驶越野车,带着卢某来到曹庙镇铁塔公司南阳通讯基站机房,用自备钥匙打开通讯基站机房的门,盗走机房内备用电瓶一组,共24只;其后,被告人李某、卢某先后去往城关镇南八里的移动公司通讯基站、城关镇铁塔公司蒋氏集团院内的通讯基站、长集镇铁塔公司通讯基站、长集柿园移动公司通讯基站、长集镇移动公司通讯基站盗取机房内备用电瓶。

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驾驶越野车到霍邱县城关镇蓼东路口的移动公司通讯基站,使用自备钥匙打开机房门,盗走机房内备用电瓶一组,共24只。

2016年7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卢某、孙某驾驶一辆小货车来到城关镇城北工业园蒋氏集团院内的铁塔公司通讯基站,使用自带钥匙将机房门打开,盗走机房内备用电瓶一组,共24只。当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卢某、孙某又驾驶该货车到三流乡移动公司通讯基站,使用自带扳手将机房门撬开,盗取2块电瓶后机房门禁系统报警。移动公司派人巡查堵截时,被告人李某、卢某、孙某将盗窃的26只电瓶一起扔在三流乡九丫槐移动公司基站附近后逃跑。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被盗蓄电瓶170块。李某的父亲赔偿六安铁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得到了该公司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卢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孙某参与的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李某起主要作用,卢某积极参与并实施犯罪,均为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某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家人主动退赔部分赃款,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作者:杜九洲 编辑:秦瑶)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