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0日,霍邱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申请人吴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通过对付某进行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才得以让吴某拿到20.6万元的赔偿费。
吴某受雇于付某自2013年6月起在付某木材加工厂从事工作。2015年6月21日下午3时许,吴某因意外双上肢被机器所伤,后经治疗出院。经维权索赔未果,无奈之下吴某将付某起诉至法院。最终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付某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吴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68876.23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到付某,告知其应当及时履行义务。然而面对生效的法律文书,付某的选择却是不当回事,甚至规避、躲避执行。2017年3月27日,执行法官一行人驱车来到付某的加工厂内,将付某成功控制住,见付某依旧没有想履行的态度,执行法官当场宣读了拘留决定书,将其拘留并送入拘留所内。
2017年4月10下午,在拘留所内的付某电话联系了执行法官,表明自己愿意支付吴某赔偿费。最终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付某一次性支付20.6万元赔偿费,其余68876.23元陈某自愿放弃,双方再无纠缠。在取得吴某谅解后,执行法官也依法提前解除了对付某的拘留。从而这起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作者:刘帅 编辑: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