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原则上经过公证的合同是不能撤销,但是也有例外。霍邱县法院就审结一起撤销公证合同的案件。父母作为担保人为了躲避债务,将自己名下的全部房产无偿赠与儿子儿媳并已经公证,本以为可以高枕无忧,谁知被起诉到了法院,最终被撤销了赠与合同。
2015年3月合肥市某区法院立案受理容华担保公司与宗某夫妻等人担保人追偿权纠纷,并作出生效判决宗某夫妻等对容华公司的300多万元债权及利息承担偿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容华公司调查发现2015年夏天宗某夫妻俩将其名下所有的房产无偿赠与自己儿子及儿媳,随后容华公司便将宗某夫妻俩起诉到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财产不当减少,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宗某夫妻俩在其所担保的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况下无偿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儿子、儿媳并进行公证,其借赠与财产逃避执行的意图明显,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个人名下财产减少,加大了容华公司债权全部实现的难度,且宗某夫妻俩名下又无其他财产,已经丧失了担保能力,其行为已导致其能够清偿容华公司债权财产的减少,对债权造成了损害。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合同,后经二审法院审理也维持原判。
(作者:张保友 编辑: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