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妯娌不和多怨言 一朝化解各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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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4-14 15:13:35 打印 字号: | |

2017年4月12日,市法院立案二庭进行了一场持续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在舒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协助配合下,成功化解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家住舒城县南港镇公义村邓庄组的朱士兰与陈会兰系妯娌关系,又是同一生产队成员,两家居住地点距离较近,由于生活琐事和摩擦不断渐渐产生矛盾,彼此间关系越发紧张。2014年农历10月下旬,朱士兰与陈会兰在河边洗衣服时产生矛盾,导致朱士兰落水,风湿病加重。2015年9月18日9时许,朱士兰到陈会兰家,为此事又与陈会兰发生争吵,后用随身携带的白色塑料桶将陈会兰腿部、腰部砸伤。陈会兰报警后,在民警将两人带回派出所调解时,朱士兰再次与陈会兰发生争吵,并在陈会兰脸上打了一巴掌。当天,陈会兰即被送往舒城县南港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并于2015年9月20日转入舒城县人民医院治疗。2015年9月26日陈会兰出院后,按照医嘱休息一个月,并于2015年11月4日再次至舒城县人民医院复查。由此此次受伤,陈会兰住院治疗9天,共花费医疗费4646.21元。

2015年11月17日,陈会兰向舒城县法院起诉朱士兰,请求依法判令朱士兰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0723.31元。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后认为,朱士兰与陈会兰一向有矛盾,双方对导致纠纷发生的原因均负有一定责任。鉴于纠纷发生后,朱士兰已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拘留5天,可适当减少赔偿责任,因此判决朱士兰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陈会兰各项损失6503.5元。

宣判后,朱士兰不服上诉至市法院,坚持认为陈会兰未提供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发票、医药费清单等证据原件。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朱士兰致陈会兰受伤及在公安机关调解时再次殴打陈会兰的事实清楚,但陈会兰诉至法院时并未提供全部医疗费票据原件,因此改判朱士兰赔偿陈会兰医疗费等损失3539.83元。二审判决生效后,朱士兰依然不服反复上访申诉,并向市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2017年4月12日上午,立案二庭听证审查此案,听证中朱士兰依然情绪激动,坚持认为陈会兰未提供住院、出院及医疗费票据原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合议庭法官反复向朱士兰释法明理,耐心解释其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并分别作妯娌俩的思想工作,告知其双方既是亲戚,又是近邻,更应该和睦相处、相互帮助,正确处理家庭琐事纠纷。最终,朱士兰表示愿意撤回再审申请,并保证以后不再因家庭琐事与陈会兰再生怨言,妯娌俩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一起申诉信访案件得以成功化解。


(作者:李文 编辑:秦瑶)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