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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担责 拒不履行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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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4-17 16:43:29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文某某因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被霍山县人民法院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被执行人朱某某、文某某明知受害人午后要开铲车工作,同桌吃饭中不仅没有劝阻受害人喝酒还与受害人共同饮酒,并在饮酒后同去工地干活,致使受害人在前往工地途中驶出路面坠入路边坎下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者无证无牌且酒后驾驶铲车,因此承担主要责任,而朱某某与受害人是雇佣关系,并且在午餐时间和文某某与受害人一同饮酒,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受害人、朱某某、文某某三者按比例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文某某被司法拘留后,其家人赶到法院,并主动联系申请人,将执行钱款履行到位。


(作者:倪晓明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