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金寨县的一位年近半百的陈大爷,近日因该罪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在法庭上留下了悔恨的泪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陈大爷与小王因生活琐事曾发生纠纷。2015年10月的某天下午,陈大爷将沾有酒精的破布条装在塑料袋里后用打火机点燃,扔到小王的货车车头保险杠处,造成车辆部分被毁。11月份的某天下午,其又用相同的方式,将沾有酒精的破布、破衣袜装在塑料袋里后用蜡烛点燃,扔到小王货车的驾驶室里,造成车辆部分被毁。经鉴定,两次机动车被毁损失价格分别为4635元和3463.75元。
案发后,陈大爷的亲属代为赔偿小王各项经济损失3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评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郭洪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