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财迷心窍,在涉及公安局的工程项目中动邪念,最终不但分文未得,反而落得牢狱之灾。近日,霍邱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5年5月,经被告人安某介绍,某热水器经销商刘某以江苏某太阳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霍邱县公安局签订了空气能热水系统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由江苏某太阳能有限公司为霍邱县公安局提供14台空气能热水系统的工程设计、供货、组织安装等服务,合同金额为82320元。刘某按照合同约定于同年6月10日前将空气能热水系统工程项目安装完毕。
为方便结算工程款,刘某将结算工程款的委托书交给了安某,让安某转交给公安局。安某拿到委托书后将该委托书藏匿,并于同年6月29日伪造了一份江苏某太阳能有限公司的委托书,委托霍邱县城关镇某电器商行结算该工程款。霍邱县公安局按照安某提供委托书的要求,将工程款及材料费共83790元打入王某(安某妻子)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
之后,刘某多次与安某沟通催促工程款结算事项,安某均以霍邱县公安局暂时资金困难为由予以拖延。安某为防止事情败露,便伪造一份欠款人为霍邱县公安局并盖有“霍邱县公安局财务专用章”的欠条交给刘某。2016年1月初,刘某到霍邱县公安局索要工程款时,发现钱已被安某骗走。经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欠条上的“霍邱县公安局财务专用章”印文与霍邱县公安局提供的“霍邱县公安局财务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案发后,安某亲属将赃款退给了刘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霍邱县公安局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安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将赃款退出,依法予以从轻判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杜九洲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