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招摇撞骗罪获刑,出狱后,舒城男子班某又虚构成为某公司总监,谎称帮他人拓展市场而宴请阿里巴巴负责人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取他人钱财43775元。2017年3月22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班某通过童某于2015年9月份认识被害人李某。后虚构其在杭州经营“某物流有限公司”、担任货车帮市场总监的事实,采取伪造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作名片、手机屏面显示银行存款五百多万元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的信任,并与李某签订投资400万元入股安徽某饮料有限公司协议,但被告人班某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到位资金。在被害人李某追问入股资金时,被告人班某又编造银行大额预约失败、密码被修改等理由拖延。2015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班某以宴请、送礼阿里巴巴集团负责人、货车帮负责人戴某,帮助李某拓展饮料市场、办理货车过户手续,为其父亲购买收割机等为由,多次骗取李某合计人民币43775元。事实败露后,被害人向被告人追款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另查明: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班某在重庆市某地被重庆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未予退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班某曾因犯招摇撞骗罪被科处刑罚,但仍不思悔改,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班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可依法酌情对给予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作者:方芳 赵婷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