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被社会普遍遵守,但是霍邱县城关镇一男子不但酒后开车了,而且开的是保护儿童安全的校车。2017年3月31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6年1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在霍邱县城关镇建新路紫金园饭店就餐后,驾驶校车行驶至玉泉路某小区,高某欲驾车进入小区内部被保安阻拦并与保安发生争执,后保安报警。警察赶到后发现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3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高某服判不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张忠辉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