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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后小伙容留朋友吸毒 女友听信能减肥“以身试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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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5-11 16:26:3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吸毒人员呈现出年轻化趋势,这部分人群社会经验不足,对毒品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吸毒是犯罪的祸根,持有毒品或是容留他人吸毒也会构成犯罪,一旦沾上毒品交上毒友,离犯罪的道路也就越来越近。王某是1995年出生的小伙子,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10月20日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王某系安徽省淮南市人,几年前来到舒城县打工。舒城县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7月12日凌晨对王某租住的宾馆例行检查时,在房间内发现冰壶、试管、玻璃小锅等工具,在该房间内的王某以及曹某和陈某因涉嫌吸食毒品,被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后王某经胶体金法鉴定为阳性,曹某和陈某也对吸食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7月17日,王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9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17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庄严的法律面前,王某对当天发生的事实供认不讳:2016年7月10日凌晨,王某买了一包冰毒后,在租住的房间内告知陈某和曹某,后三人用购买的冰壶、试管和玻璃小锅等吸食工具准备吸毒。此时,正在房间内休息的王某女朋友蒋某醒来,蒋某遂强烈反对众人吸毒,并与几人发生争执,三人不听劝阻,仍然吸食冰毒。此时被毒品迷幻的王某尽然告知女友吸毒可以减肥,劝蒋某一起吸食。在众人的软磨硬泡下,蒋某随后也参与吸食冰毒,四人轮流吸毒到凌晨4点,直至将毒品吸完。

法院认为:王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交代其罪行,构成自首并认罪悔过。最终判决:王某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毒品会破坏人体正常机能,导致情绪不稳,以及生活作息紊乱,最突出的表现是身体“暴瘦”、出现幻觉。而且冰毒等新型毒品很容易使人上瘾,会对身体造成持续性伤害,广大年轻人要深刻认识到毒品的危害。


(作者:张琨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