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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币“下套”假币变成包装纸 两闺蜜贪心购买反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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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5-11 16:29:30 打印 字号: | |

花20万元人民币购买80万元“高仿假币”欲使用,江苏两闺蜜还以为天下掉馅饼,未料一步一步滑入骗子精心设置的陷阱,人财两空不说,还将自己陷入囹圄。2017年4月17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宣判,诈骗者蒋某和被骗者邵某、唐某均获刑,她们的行为给世人带来警示。

真币下套冒充“高仿假币”

被告人蒋某,60后,安徽利辛人、2010年曾因诈骗获刑。被告人邵某(女)、唐某(女),江苏人,60后,两人系好友。去年3月23日,被告人蒋某通过微信寻找不特定的诈骗对象,就这样结识了被告人邵某,并通过邵某认识了唐某。在交往过程,蒋某谎称姓“南”、江苏徐州人,采取邀请吃饭的手段,骗取二人对其信任。为实施诈骗,被告人蒋某于3月24日将三张面额50元的真实人民币谎称“高仿假币”给予邵某,并称其朋友做这种生意,让邵某使用。邵某在购买食品时顺利使用了蒋某给予的“高仿假币”,后二人约定在合肥市查看假币样品。3月30日,邵某邀约唐某前往合肥市,在某茶座包厢内,蒋某安排蒋某甲(另案处理)向邵某、唐某出示“高仿假币”样品(实为真币),并对真假人民币的区别进行了现场实验,诱骗二人深信该“假币”仿真度极高。被告人蒋某告知交易真假币比例为1:4,蒋某甲当场又给了邵某、唐某每人三张面额50元真实人民币,谎称是假币让二人使用。3月31日,邵某、唐某,用蒋某给予的其中一张50元人民币到银行试探缴纳水电、煤气等费用,未发现异常,二人确信这种“高仿假币”能够使用,遂决定共同出资20万元购买80万元假币。4月5日,被告人唐某筹资15万元,被告人邵某自备5万元,共同备齐20万元资金。被告人蒋某、邵某约定于4月6日在合肥市交易。于是,被告人蒋某用塑料皮包装80余沓快餐筷包装纸,首尾两张印有50元疑似人民币的图案,同时用塑料皮包装2沓50元真实人民币,准备实施诈骗。4月6日上午,蒋某又将交易地点更换到舒城县。当日15时许,在舒城某咖啡店内,被告人蒋某及蒋某甲从箱内取出两沓50元真实人民币让唐某验货。唐某验货确认后,被告人蒋某及蒋某甲又以箱内“高仿假币”超出80万元为由,将用于验货的两沓真实人民币取出。验货结束后,被告人蒋某拦了一辆出租车,将邵某、唐某送上车,并把装满快餐筷包装纸的拉杆箱装入车内,邵某把内装20万元现金的包交给蒋某甲。

发现受骗 报警案发

回途中,邵某、唐某发现箱内装满快餐筷包装纸,并非“高仿假币”,大惊失色下,发现被告人蒋某伙同蒋某甲骗取20万元现金后逃匿、失联,于是决定报案被诈骗,就此案发。因涉嫌犯罪,2016年4月11日,邵某向舒城县公安局投案;4月28日,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投案; 5月25日,蒋某在利辛县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蒋某于案发后拒不退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内装快餐筷包装纸的拉杆箱、蒋某手表一只、戒指一枚,邵某手机一部。

判决:诈骗、被骗均获刑

法庭上,被告人唐某示认罪悔罪,因轻信朋友,法律意识淡薄,不知购买假币是触犯法律,一度以为自己是受害者,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表示认罪悔罪,反思自己不劳而获的思想,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邵某、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购买假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购买假币罪。被告人蒋某曾因犯诈骗罪被科处刑罚,但仍不思悔改,其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案发后,拒不退赃,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唐某均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实现,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邵某、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被告人邵某、唐某主动投案或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交代其罪行,均构成自首。被告人邵某、唐某均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当庭认罪诚恳、悔罪深刻,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综上各被告人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以及犯罪事实、性质、主观恶性、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邵某(女)、被告人唐某(女)犯购买假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被告人蒋某违法所得款二十万元,上缴国库;扣押的快餐筷包装纸、拉杆箱、手机、戒指、手表予以没收,变价上缴国库。判决后,被告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

法律链接:购买假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两被告人唐某、邵某以20万元购买80万元的假币,两被告人虽然是诈骗案中的受害者,但其主观上表示非常想要买假币,而且也进行了交易,显然出于故意的支配,购买伪造货币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两被告虽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买到了包装纸,属于犯罪未遂,但依然构成购买假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者:方芳 赵婷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