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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承运货物丢失 被判赔偿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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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5-16 11:13:21 打印 字号: | |

快递公司承运的贵重物品部分被丢失,面对客户4万多元的索赔,快递公司只同意按保单价值不超过2000元内进行赔偿。2017年4月25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运输合同纠纷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被告某快递公司赔偿原告陈先生货物实际损失6694元;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其他诉请。

原告陈先生诉称: 2016年11月27日,原告在被告某快递公司处向上海某地邮寄电脑服务器等进行调试,装成两个纸箱,被告收取68元运费,并检查确认了原告邮寄的物件。时隔数日,上海方反馈只收到一箱,另一箱一直未收到。原告向被告要求赔付被拒,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费计6739元及因货物延收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6000元,赔偿原告因货物丢失而造成的损失30000元,合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73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庭上,被告某快递公司辩称:丢失原告一箱货物是事实。原告在运单上自行申报的货物保价价值2000元,被告愿意在2000元保价范围内赔偿原告二个服务器的价值1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运费及其他损失,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依据,被告不承担。

原告陈先生认为,保单申报价值属于被告的格式条款,自己也并未上面签字认可,被告应当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告交运的服务器是为了返回卖家调试、维修,只有将内置配件配备齐全,才能达到调试、维修的目的。原告诉称服务器内置有CPU、内存条、硬盘、显卡,符合情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服务器内不含内置配件,原告诉称属实,原告交运的服务器是经组装完毕、内置有CPU、内存条、固态硬盘、显卡的服务器。关于被丢失的服务器的价格,原告是通过淘宝网购货的,网上订单显示15件含裸机盒、主板、CPU、内存条的服务器商品总价为34920元,经过推算其丢失的服务器的单价是3347元。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辩称被告只应在2000元保价范围内赔偿,但运单上保价声明价值2000元非原告填写,原告亦未在保价声明价值条款处签名确认,不能认定原告接受在货物灭失的情况下,被告在不超过2000元保价范围内赔偿的赔偿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通过上述对争议事实的认定,被告丢失的两台组装服务器,价款合计6694元,被告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货物丢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6000元,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判决被告某快递公司赔偿原告陈先生66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原告将货物交给被告邮寄,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交付货物并支付运费后,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安全的将货物送至原告指定的地点。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因其自身过错将货物丢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的事实是被告丢失的服务器是仅含裸机盒和主板的服务器还是经组装完毕符合运行条件的服务器以及被丢失的服务器的价格,经过核算,原告被丢失的两台组装服务器,价款合计6694元,其为货物丢失的实际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货物丢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6000元,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作者:方芳 张宇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