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胡某偿还借款。
被告胡某分别于2015年2月12日、2015年3月8日向原告刘某立据借款合计9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
“我们认识多年,平时也都是朋友。他只说外面做生意用,临时周转一下,好了就还给我。”刘某称,当时拿钱比较急,被告没有明确过还款期限。2016年2月,刘某开始向胡某催要借款,胡某却总是以现在没有钱为由拖延。
“本来想着朋友有困难帮一把,没想到成了糟心事!”2016年10月,刘某将胡某诉至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胡某向原告刘某借款90000元,有胡某亲书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随时主张债权。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息,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法判令被告胡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本息。
(作者:刘洋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