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1日,金寨县法院执行二庭通过对被执行人王某、谢某某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成功执结一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的执行充分体现法律的威慑力,为规范当地金融借款行为起到示范作用。
2011年11月1日,谢某、曹某、王某三人与金寨邮储银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双方约定谢某等三人每人可以从该银行贷款10万元,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曹某女儿谢某某与该银行签订商户联保补充协议书,为上述三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向该银行借款10万元。
借款到期后,谢某未还款,曹某、王某、谢某某亦未履行担保责任。该银行向金寨县法院起诉,历经审判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四被执行人以“踢皮球”的形式将责任相互推诿,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通过查询发现,四被执行人已将财产转移,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谢某举家外出,给法院执行带来巨大阻力。法院果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于曹某年事已高,谢某外出下落不明,于是对王某、谢某某予以司法拘留。在法律的威慑下,谢某某当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天十万案款全部执结。
(作者:鲁胜雷 编辑: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