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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电梯内屡伸“黑手” 男子盗窃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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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7-07 14:58:14 打印 字号: | |

医院的电梯总是人来人往,拥挤不堪,且人们警惕性又差,男子叶某正是利用这点,在乘坐电梯的众多人群中寻找机会,屡屡伸出黑手,窃取钱财。2017年6月26日,舒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叶某,70后,舒城县人,曾因行窃被行政拘留及判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日9时20分许,被告人叶某在舒城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电梯内,窃得陶某裤子口袋内现金2000元。2016年12月11日9时30分许,叶某在舒城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电梯内,以携带的塑料袋为掩护,从邹某背包内窃得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300余元、身份证等。2016年12月21日8时10分许,叶某在舒城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电梯内,窃得李某裤子口袋内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500元、身份证等。2016年12月23日16时20分许,叶某在舒城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电梯内,欲窃取李某财物时被医院安保人员现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叶某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当庭自愿认罪,并且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作者:方芳 赵婷 编辑:秦瑶)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