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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法院对张春流等人涉黑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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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7-18 16:09:00 打印 字号: | |

7月13日,舒城县法院依法对张春流等16人涉黑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被告人张春流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万元,罚金人民币38万元。被告人丁严、刘舒生等12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分别被执行八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家忠、倪云、唐新城犯非法拘禁罪或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春流自2012年以来,以开设公司为名从事高利贷活动,先后纠集被告人丁严、程军、吴厚玉、程钢、陈先进、鹿建勇、刘舒生等人,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树立强势地位,至2013年初,基本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组织。之后,被告人张春流又吸纳被告人马玉德等人,扩大组织规模,在舒城县城关地区继续从事高利贷活动。该组织以公司形式进行管理,人数较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内部分工明确、管理严格、奖惩分明;通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赌博、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发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手段非法聚敛钱财,扩大组织势力,维护组织稳定;通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舒城县城关地区,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危害性特征。根据张春流等1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张春流等部分被告人表示上诉。

(作者:舒发 编辑:陆仲轩)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