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7年7月31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2年,被告人黄某通过挂靠A公司方式承包了由B公司开发的C小区2#、3#、4#、8#、9#楼建筑工程,并担任A公司成立的C小区项目部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施工及用工,该工程于当年开始施工建设, 2#、3#、4#楼于2014年8月20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8#、9#于2015年5月份工程竣工,双方因故产生纠纷未验收。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价6300万元(2#、3#、4#楼3000万元,8#、9#楼3300万元),按节点支付工程款,其中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已完工程价值的80%、主体结构封顶付至已完工程价值的60%。工程建设期间,B公司向A公司和黄某共支付工程款7377.368万元(含代付款1421.368万元),黄某从A公司领取工程款6020.75332万元(含代付款1381.728万元),从B公司领取现金953万元。其中工人工资约占工程造价的35%。
被告人黄某在上述项目施工过程中将内外墙粉刷、木工、钢筋、瓦工等工程以包工包料或清包工的形式分包给张某、陈某、储某等20余人,张某、陈某等人召集工人施工。因拖欠工人工资,2016年1月19日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邱人社监令【2016】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A公司和黄某及时兑现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并于同年1月22日前报送整改情况,同日以在C小区张贴指令书、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向A公司及黄某送达。同年1月25日,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A公司拖欠C小区项目工人工资案件移送至霍邱县公安局。同年2月1日霍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次日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截止2016年2月2日,黄某拖欠工人工资400余万元。2016年2月份、2017年1月份A公司分别代黄某向工人支付工资款262.5万元,截止日前仍拖欠工人工资2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俊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被害人表示对其予以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犯罪,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作者:周锐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