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承揽了焊接工程,其雇员摔伤致死。受害人亲属将工程的承揽人和定作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计76万余元。近日,这起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判决承揽人石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定作人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李某自身承担35%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某承租了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某大市场门面房。2017年1月5日,被告徐某经与被告石某口头协商,将门面房的楼梯焊接工程发包给被告石某,合计价款4500元(含材料款)。被告石某接下该工程后,即邀请死者李某一起干活,并承诺工程款除费用后平分。2017年1月7日上午被告石某和死者李某在备好材料和工具后即进行施工,上午11时,在焊接过程中因焊接点脱焊,所焊接楼梯垮塌,李某、石某自楼梯上摔下致伤。李某在送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死因为高处坠落致脑出血。治疗过程中,鲍某、李某等四原告支付医药费1383元。另查明,原告李某甲享受退休待遇。原告李某甲和王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个子女。 又查明,被告石某无焊工上岗证;死者李某生前持有焊工上岗证。事故发生后,被告徐某和石某分别向四原告支付现金100000元和50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当生命权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活动。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相关证据,依法认定被告石某与被告徐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被告石某与死者李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楼梯的焊接工作属于有一定技术性的工作,需要持有焊工上岗证的人才能完成,被告徐某将楼梯焊接工作交给无焊工上岗证的被告石某,在选任上存在过失,被告徐某应对李某的死亡后果承担30%的责任;被告石某不具备焊工上岗证而承接焊接工作,并雇佣李某从事劳务,作为雇主应对李某的死亡后果,承担35%的赔偿责任;死者李某持有焊工上岗证,对焊接工作具有一定技术和知识,因其疏忽造成焊接的楼梯垮塌,对自身死亡的后果也应承担35%的责任。经核算,因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75581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被告石某赔偿四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64536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0元,余额2145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付清;被告徐某赔偿四原告各项经济失22674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0元,余额1267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付清;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方芳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