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自家林木,也犯法?”日前,舒城县晓天镇汪某某为了修建房屋,雇请工人砍伐自家山场林木,却因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受到法律追究。经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汪某某以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悉,2015年10月,被告人汪某某因建造房屋需要大量木材,为了节约成本,他想到了自己承包的山场。于是汪某某请了几位工人砍伐杉木,准备加工后做成门窗。就在汪某某带领工人们对杉木进行加工时,被舒城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后经舒城县林业局鉴定,被砍伐杉木、杂木活立木蓄积合计27.25立方米。
舒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汪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郑青 张宇 编辑: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