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驱车前往合肥境内购买毒品,回途中均毒瘾难控,在车内就地和他人一起吸食毒品案发。2017年7月4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某驾驶其所有的皖某号小型普通客车承载牧某由舒城县至合肥市境内购买毒品,后在返回途中,容留并伙同牧某在该车内吸食毒品;2017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杜某驾驶皖某号车辆承载牧某、宋某至合肥市境内购买毒品,后在返回途中,容留并伙同牧某、宋某在该车内吸食毒品;2017年“五一劳动节”假期间的一天晚上,杜某驾驶皖某号车辆承载牧某至合肥市境内购买毒品,后在返回途中,容留并伙同牧某在该车内吸食毒品。到达本县境内后,杜某又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县城关镇合安路的某店内二楼屋内,容留并伙同牧某吸食毒品。另查明:公安机关在调查牧某涉嫌吸毒时,发现被告人杜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遂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当日,被告人杜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综上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可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涉及毒品犯罪,不宜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作者:方芳 赵婷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