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0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6年1月至 11月间,被告人杨某从徐某某处购买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白酒,并先后销售282箱(1×4瓶包装)给朱某、王某、佘某,2016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某车辆内查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白酒50箱,五年口子窖白酒5箱(1×4瓶包装),经鉴定,涉案两种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法院,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二审中上诉人杨某未提出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故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上诉人杨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市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李晓宇 编辑: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