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0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因索要欠款而引起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决被告人仇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日22时许,苏某在舒城县城关镇高峰路一大排档附近偶遇徐某,遂邀约郑某帮忙向徐某索要欠款。被告人仇某及刘某受郑某邀约驱车赶至现场,与郑某、苏某一同向徐某索要欠款,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仇某便上前殴打徐某,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后被周边群众制止。尔后,仇某从驾驶的车辆中取出木棒,继续对徐某实施殴打,造成徐某右手受伤。经报案,公安机关民警接警赶至现场处置,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仇某参与打架。2016年10月10日,经法医鉴定:徐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民警对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满的被告人仇某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仇某等人与被害人徐某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并获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仇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仇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仇某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仇某曾因违法犯罪被处以刑罚,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仇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方芳 赵婷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