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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同行贿 双双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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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8-15 08:58:17 打印 字号: | |

《三字经》有云:养不教,父之过。这话在许多时候都是有一定道理的。2017年8月11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父子二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行贿并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2016年11月21日中共霍邱县纪委在审查省委第二巡视组交办的霍邱县孟集镇原党委书记杨某严重违纪问题时,发现霍邱县A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马某甲、马某乙存在向他人送钱物问题,涉嫌犯罪。2016年11月23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对马某甲、马某乙涉嫌行贿一案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2017年8月11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霍邱县孟集镇政府实施霍邱县2010年第九批次先行复垦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并对该项目大部分标段进行了公开招标,被告人马某甲虽参与投标,但未中标。为取得该项目部分工程的施工权,马某甲找到该镇原党委书记杨某,表明想承包部分工程,同时安排被告人马某乙(系马某甲儿子)也向杨某表达马某甲想承包工程的想法,杨某均应允。后马某甲将5万元现金交给马某乙,由马某乙将钱送给杨某,杨某未收下。后杨某安排时任孟集镇副镇长的李某将该项目l标段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安排给马某甲承包施工,工程款93万余元。施工结束经验收后,为了感谢杨某的帮助,经马某甲与马某乙商议,由马某乙在2011年12月底的一天送给杨某l0万元现金,杨某将钱收下后未退还。

2011年下半年,霍邱县孟集镇政府进行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找到杨某并要求其帮忙拿到其中的工程。后马某甲在杨某的帮助下承包了孟集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工程款70多万元。工程结束后,为了感谢杨某的帮助,经二被告人商议,由马某乙在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中午送给杨某5万元现金,杨某收下后未退回。

2012年孟集镇实施森林增长工程,在杨某的帮助下,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承包了余姚保庄圩森林增长工程项目。在县政府组织验收组进行了验收后得到了319000元钱补贴,为了感谢杨某的帮助,在2012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马某甲给了马某乙2万元,由被告人马某乙将2万元现金送给杨某,杨某收下后未退回。

2012年9月份,为了继续承包霍邱县孟集镇政府的建筑施工工程,经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商议,借杨某儿子开学的名义,由马某乙将l万元购物卡送给杨某,杨某收下后未退回。

2013年春季,孟集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为了请时任孟集镇分管副镇长李某在孟集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上给于关照,经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商议,2013年春季的一天,马某甲交给马某乙2万元现金,由马某乙将2万元现金送给李某,李某收下后未退回。

2014年10月的一天,为了和李某联络感情,犯罪嫌疑人马某乙购买了一部三星牌手机送给李某,李某收下后未退回。

综上,被告人马某甲犯罪数额为20万元(向杨某行贿现金17万元和价值1万元的超市购物卡,向李某行贿现金2万元);被告人马某乙犯罪数额为20万元及三星牌手机一部(向杨某行贿现金17万元和价值1万元的超市购物卡,向李某行贿现金2万元和三星牌手机一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不分主从,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贿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经被告人住所地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地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马某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作者:周锐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