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乡某麦茬湖有面积约70亩洼田,系十几家农户承包的责任田。原告侯某与农户商定:每年秋季稻子收割后农户将田交由原告抽水养龙虾至第二年春季插秧时,再将虾田平整好交还农户耕种,原告无须向农户交纳承包费。在麦茬湖里面靠西边有被告张某所承包的面积约3亩多地的水田,因排水需经虾田过,为此张某多次向村、组反映要求解决水田排水问题,并于2016年4月12日因准备插秧将原告养殖的虾田田埂挖开,让田水流向下面的土塘里。后原告多次向村、乡反映虾苗流失严重要求赔偿损失,但调解未果。为此,原告侯某起诉到霍邱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要求被告张某赔偿虾苗及其他养虾成本合计53300元。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所有的田地被原告擅自养虾,被告挖的是自家排水沟,是为排自家地的水,只挖了一点就被原告家人发现,而且水流向原告家的水塘,造成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投放40000余元虾苗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案经审理认为, 原告侯某经与本村麦茬湖承包地的农户商定,于每年秋收后定期租地养殖龙虾,事实清楚,有证据证明,原告依法享有对该田的承租经营权,任何人不得干涉和侵害。被告张某所承包的水田,因在麦茬湖里面,准备插秧排水虽需经虾田过,但未经原告同意或与原告协商找出一个合理解决办法的情况下擅自挖掘原告用来养殖的虾田田埂,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之责,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投放该田虾苗数额及价格,因被告挖埂排水虾苗流失程度,虾田剩余龙虾的价值以及在此前后卖虾收入情况等,致使该损失无法评估和计算,因此原告诉称的损失依法不予确认,待原告收集充分的证据后再行主张。据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侯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钟华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