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杨到了适婚年龄,经家里面介绍认识了小王,后相识不久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于当月农历二十六按照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小王给小杨一万零一块也就是农村所谓的万里挑一,金戒指一枚、金项链和金手镯各一个,手机等其他物品。后不久,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证。办理结婚仪式时,小王给了小杨彩礼16600元、肥猪一头、烟酒等其他物品若干。端午节红包2000元。小杨婚后陪嫁有冰箱、电视机等。然后两人婚后仅生活了13天,因性格不和经常争吵,经亲友调解无法改善,最终诉讼来到法院关于婚约财产纠纷请求针对彩礼款划分。
经审理查明小杨和小王虽然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且两人在一起生活时间不长,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应当返还彩礼。综合考虑两人在一起的时间、给付财产数额、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在这段婚姻过程中男方小王花费较大,判决小杨返还小王彩礼125000元,对于三金的主张因为小王不能够提交购买发票,待提交充足证据后再另行主张。对于手机因为涉嫌个人隐私,故酌定不予返还。而小杨的陪嫁物品系小杨个人财产,小王应当返还。
【以案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婚约财产应当返还,如何返还应综合考虑因给付彩礼款是否导致生活困难,以及两人婚姻缔结情况、生活在一起时间和当时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如果彩礼款不予返还,那么女方可以依靠婚姻关系获得利益,则可能出现借订立婚约索取财物诈骗钱财的现象。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在婚姻中理应相互包容,相互磨合,懂得珍惜,方能得到幸福。
(作者:李雨亭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