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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工资却持刀 伤人又伤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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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8-28 15:42:44 打印 字号: | |

金寨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山东人小王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16年年初,小王跟着山东老乡一起来到金寨务工。但工期结束后,小王却一直未拿到工资,导致不能及时返乡。今年2月份,在金寨县城的一家饭店门前,小王再次向包工头罗某索要务工工资未果,双方遂发生争执,情急之下小王持菜刀将罗某左腰部砍伤。经鉴定,罗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小王赔偿了罗某的全部经济损失损失,罗某出具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因索要劳动报酬不得而冲动伤害他人,被害人对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且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郭洪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