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还款义务,将法院依法查封的车辆低价抵押出去,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8月28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有罪判决,这是今年霍邱县法院宣判的第二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2012年7月,张某立据向张乙借了10万元,张乙催要无果后,向霍邱县法院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申请。霍邱县法院于2012年9月查封了张某名下的车辆,同年12月3日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本付息。
由于张某拒不执行该判决,张乙于2013年3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霍邱县法院当日受理后,于26日向张某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2013年6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张乙反悔,和解协议未予执行。在此期间,张某将名下已被查封的车辆以7万元低价抵押出去,其中,偿还他人欠账6万元,自己消费1万元,致使法院执行不能。
霍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为逃避还款义务,在霍邱县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抵押其已被依法查封的车辆,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取得了张乙的谅解,同时表示认罪,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作者:张文斌 编辑: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