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心生贪念,在公交车上进行扒窃,被发现后暴力抗拒抓捕,造成被害人受伤,原本的盗窃转化为抢劫。日前,金安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公交车抢劫案,一审以陈某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步入中年的陈某,本应踏实工作,勤劳致富,却利用公交车人群密度大、流动性大等特点,扒窃乘客财物。2015年11月10日,陈某在公交车上用刀片划破乘客的口袋,盗取现金1200元,未被发现。2016年1月20日,陈某故伎重施,在六安至孙岗的农班公交车上,再次用刀片割破乘客梁某的大衣口袋,盗取现金6500元。公交车行驶至金安区孙岗镇街道时,陈某欲下车离开,梁某发现钱财被盗后在车厢内从背后拽住陈某的棉袄后衣领阻止其逃跑。陈某为摆脱梁某扯拽,摆动双肘强行下车,将梁某带下车摔倒至地面,致其右腿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陈某家人赔偿被害人梁某医疗费用2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梁某的谅解。
金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其在盗窃后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主观恶性、认罪态度等综合考虑,遂作出上诉判决。
(作者:朱传忠 程洋 编辑: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