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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包庇毒贩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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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9-25 17:19:53 打印 字号: | |

在民警已经表明身份,明确要求保密的情况下,被告人鲍某等三人仍向毒贩周甲通风报信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日前,金安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作出一审宣判。

2016年5月31日,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民警至本市金安区木厂镇快递服务站内,蹲守涉嫌通过快递方式购买疑似毒品的周甲取件,并向该服务站负责人鲍某等人表明身份,要求其保密并配合工作。被告人鲍某在应当知道该包裹内很有可能藏有毒品且是寄给周甲的情况下,将公安机关蹲守该包裹的事情告知其亲戚,并指示其亲戚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张某,张某又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周乙,让周乙通知周甲,后周乙将此情况电话告知周甲,致周甲逃匿。2016年6月1日,警方对该包裹拆封发现内有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287.55克,经鉴定其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6年6月1日,被告人周乙、鲍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同年7月12日,被告人张某被警方抓获归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金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乙、鲍某、张某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周甲系毒品犯罪分子的情况下,通风报信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周乙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鲍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作者:朱传忠 程洋 编辑:秦瑶)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