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初,霍邱县法院审理完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6年5月18日至20日,被告人刘某、潘某驾驶轿车到霍邱县金安矿业北大门外,以收取“看车费”为名向停放在该处的货车的驾驶员各收取现金30元,三天共强行收取现金228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潘某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潘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潘某积极参与,均为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赔了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判处。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张忠辉 编辑: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