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一男子因讨债不成,暴力殴打被害人致轻伤一级。近日,裕安区法院宣判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晚,被告人朱某因向被害人邹某索要债务无果,后驾车将邹某带至裕安区分路口镇沛联大桥附近的河边,对其拳打脚踢,致其左眼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邹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为被害人邹某垫付医药款25311.5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又因被告人朱某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赔偿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张乐阳 编辑: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