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打鱼等方式捕捞水产品,不但破坏环境、还危害人类的健康。舒城县的杭埠河等水域是县内重要的河流,水产资源丰富,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今年舒城县政府向全县发布禁渔公告舒城县境内的杭埠河等14条天然水域全面进入6个月禁渔期,可仍有人罔顾法律规定,顶风捕捞。2017年9月25日,舒城县法院审理了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束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舒城县政府发布禁渔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至9月30日,禁止在舒城县杭埠河等水域从事捕捞活动。2017年4月初,被告人束某驾驶渔船至舒城县百神庙镇杨圩村小庄组附近杭埠河水域,采取拖网电击的方法捕捞,同年4月12日被舒城县渔政站和舒城县公安局联合巡查工作人员发现,民警在其渔船内查获蓄电池,逆变电源、渔网等作案工具及部分渔获物(现场称重约13.7斤)。法庭上,被告人束某表示村里主要公路都贴了禁渔公告,也经村干部劝阻,但仍觉得没有那么大危害,现在非常后悔。
法院认为:被告人束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束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束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犯罪工具铁皮船一条、蓄电池三台、逆变电源一台、渔网一副予以没收。
(作者:方芳 赵婷 编辑: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