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动态
霍邱县法院依法及时审结一起涉军案件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7-10-11 16:49:49 打印 字号: | |

2017年7月18日,霍邱县法院立案受理一起涉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于9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了原告霍邱县人武部的诉讼请求,及时有效维护了驻地部队的合法权益。

2011年11月1日,霍邱县人武部与王某签订《老人武部办公楼及食堂租赁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原办公楼一幢29间、食堂房屋10间出租给王某做餐饮及宾馆使用,租赁时间为一年,同时约定2012年的租赁费为60000元,以后每年租赁费以上年度租赁费为基数,按年递增20%计算,王某必须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租金,逾期30日,霍邱县人武部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其全部财产。双方还约定,合同期满后,承租方不再经营,其添置的动产自行处理,经出租方认可的不动产投入,每年折旧20%,五年后无偿归出租方所有。王某承租后,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潢,在院内和过道增设了钢结构大棚、简易房屋。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一年的租赁合同,租赁费为72000元,其他条款与上一年的合同内容相同。合同到期后,房屋继续由王某租赁,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王某交付2014年度租赁费80000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王某未再交付租赁费。根据霍邱县人武部的要求,王某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承诺,于25日自行搬出租赁房屋。到期后,王某未履行承诺。

霍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霍邱县人武部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霍邱县人武部与王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王某继续使用租赁物,霍邱县人武部没有提出异议,且王某向霍邱县人武部交付了2014年度的租赁费,视为双方达成了新的口头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其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且王某于2014年之后未再交付租赁费,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随时主张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承租的房屋应当返还给出租人。王某辩称双方口头约定的租期10年和只认可每年租金5万元,证据不足;王某主张霍邱县人武应当赔偿其增设的不动产损失,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其要求霍邱县人武部赔偿2016年10月的装潢费用60万元,证据不足,且未提起反诉,法院不予采纳。

霍邱县法院遂依法判决解除霍邱人武部与王某的口头房屋租赁协议;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租赁霍邱县人武部的房屋,并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31日的租赁费260808元,后续租赁费自2017年7月1日起按以上标准计算至房屋腾出之日止。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蔡东明 编辑:秦瑶)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