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自己的工作业绩,违背公司的定价标准私自给客户运费折扣,导致公司蒙受损失。10月13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孔某某赔偿原告舒城某速运公司运费损失16.1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孔某某是舒城某速运公司的员工,其负责上门取件及代收客户运费工作。为了提升自己的工作业绩,孔某某在工作中未经公司许可,私自按低于公司的规定价格向客户收取运费,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2016年底,公司财务部门经过清算发现孔某某擅自降低运费价格,给公司造成了16.1万元运费损失的事实。经过协商孔某某答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赔偿公司损失但未按期履行义务。
速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孔某某立即清偿公司财产损失16.1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孔某某承认自己的行为,对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认可,表示愿意分批分期偿还损失,但当事人双方就还款时间未能达成一致。经过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俞仲康 王晓梅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