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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两男子获刑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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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0-19 15:35:36 打印 字号: | |

为达到销售国家停止生产销售车型的目的,两男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不但非法生产、销售,还非法办理机动车车辆产权登记证、行驶证、营运证等国家机关证件来牟取利益。近日,舒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吕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石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石某于2013年12月4日、2014年6月18日,分别注册成立舒城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舒城县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自2013年10月开始,两被告人在本县境内非法生产、销售原由山东巨野通达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麒强牌”JTD9402Z型自卸半挂车,该车外廓尺寸长11米、宽2.5米、高3.1米。国家工信部于2012年1月19日发布公告,自2012年3月23日停止生产、销售该车型。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吕某非法为购车车主黄某、翟某、高某、朱某等8人生产九台该车型后,为达到非法销售之目的,从中牟取利益,购买车辆出厂合格证、铭牌、伪造的销售发票等车辆入户资料,通过戴某(另案处理)等人分别从安庆市车辆管理所、安庆市交通局为九台车辆办理机动车车辆产权登记证、行驶证、牌照和营运证(为一套),以每套1.5万元至1.8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购车车主。被告人石某非法为购车车主李某生产“麒强牌”JTD9402Z型自卸半挂车二台后,请托被告人吕某帮助办理机动车车辆入户。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石某以及李某等人携车至安庆市,与事前在安庆市等候的吕某见面后,再由吕某联系他人为该二台车辆在安庆市车辆管理所、安庆市交通局办理机动车车辆产权登记证、行驶证、牌照和营运证,石某以每套1.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两被告人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吕某、石某为舒城县人,个体经营,2017年8月7日被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石某非法办理机动车车辆产权登记证、行驶证、营运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对外销售牟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两被告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妨害社会管理,扰乱公共秩序,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被告人石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其罪行,构成自首。两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综合两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可依法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两被告人不致再危害社会,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受矫正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方芳 赵婷 编辑:秦瑶)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