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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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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1-02 18:17:05 打印 字号: | |

六安一男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日前,金安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并作出一审宣判。

2017年4月11日晚,王某在金安区马头镇淠河边,用白色塑料小船利用电瓶进行捕捞活动,后经他人举报,王某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作案工具白色塑料小船、电瓶、变压器等。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金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没收在案的电瓶、电线、渔网等作案工具。


(作者:朱传忠 编辑:秦瑶)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