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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六年诉离不露面 法官巧联系审结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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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1-16 08:38:04 打印 字号: | |

与丈夫分居六年,互相不联系,对婚姻无望的汪女士只好起诉离婚。近日,舒城县法院法官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方式审结了这桩离婚纠纷案,判决准予汪女士与被告王先生离婚。

原告汪女士诉称与舒城县的王先生在外打工相识,双方于1998年8月份登记结婚,并婚生一子。自原、被告结婚以来,夫妻感情一直不和,现双方已分居达六年之久。如今儿子已经成年,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婚后财产愿意放弃,债权债务亦各自承担。

被告王先生表示在外地打工,来回不方便,不愿意到庭参加诉讼,法官遂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王先生送达了诉状、传票等。开庭时,被告王先生又通过短信的方式提供了答辩意见:表示与原告分居多年,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初,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同年6月生育一男孩。同年8月,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自2010年以来,原、被告感情出现隔阂,并分居生活至今。儿子一直随被告生活,现已成年。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亦各自承担。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长期分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生子已经成年,随父或随母生活由其自由选择。原、被告双方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债权和债务无争议。据此,依法应当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汪女士与被告王先生离婚。

(作者:方芳 王晓梅 编辑:秦瑶)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