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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车辆为他人驾驶离开现场 男子肇事逃逸获刑三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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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1-16 08:39:03 打印 字号: | |

2017年11月8日,霍邱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宁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2017年5月31日,宁某持驾驶证B2证驾驶重型半挂货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995KM+900M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薛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货车碾压摩托车及其驾驶人薛某,致薛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宁某拨打报警电话,处警民警到案发现场后,宁某谎称货车由其雇佣的驾驶员“金鑫”驾驶并提供“金鑫”的电话,民警经联系未果。2017年06月01日早上,宁某到霍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相关事实。经霍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宁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薛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宁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向处警民警谎称车辆由他人驾驶,后离开现场,其行为构成肇事逃逸。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宁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张忠辉 编辑:秦瑶)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