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一女子侵占邻居的室内过道用于自家通行,被邻居指出后声称是公共过道拒不退让,邻居愤而提起诉讼。11月14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余某恢复原状、停止侵害。
吕某在舒城县张母桥镇购买一处房产,该房产由隔间墙与邻居余某的房子隔开,后余某擅自在隔间墙上开设门框,侵占吕某的过道用于自家通行。吕某多次向余某提出恢复原状的要求,均被其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余某停止对自己房产的侵害,对已经造成损毁的隔间墙恢复原状,并承担恢复原状的相关费用。被告余某辩称过道为双方共有,自己因修房和通行需要占用过道合情合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于2003年取得的产权证书标明隔间墙为双方共有,过道为原告室内过道,通行自己院内使用。2017年6月份,被告以修房和原告不能独占共有走道为由,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走道的隔界墙上开设门框,侵占原告室内走道。
法院认为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取得该房屋附设院落和走道的占有和使用权,被告擅自在隔间墙上开设门框通向原告家走道,既侵害了原告的共有权利,同时也妨害了原告对其房产权益的行使。法院遂判决被告余某在十日内将隔间墙上开设的门框封堵,并修缮开设门框损毁的隔间墙,恢复原状,停止侵害。
(作者:俞仲康 张宇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