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监庭承办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要求支付婚内孩子抚养费的纠纷案件。
据原告张某诉称,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后领证结婚,生育一子,婚后两人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黄某对家庭生活不关心,对于经济上也有所控制,导致二人矛盾不断,互生怨言,在向黄某讨要生活费以及其子的抚养费时,也常常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请求法院要求离婚并支付起子的抚养费。
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而被告黄某态度较为生硬,承办法官组织调解时让双方敞开心扉,打开心结,了解到黄某是因为觉得张某长期不工作,承担家庭责任少,心生怨言。承办法官对于黄某的大男子主义进行了教育,婚姻信任是基石,一个家庭也不是个人单方面的付出,需要二人共同努力齐心协力。在多方努力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释法:《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作者:张莉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