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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证驾驶 摔伤自己还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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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1-23 16:16:04 打印 字号: | |

离家咫尺,却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酒精上头不但将自己摔伤、车辆损坏,还要面临法律的惩处。近日,舒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其租住的房屋,在沿舒城县城关镇仁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门市部前,因操作不当,自行摔倒,致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现场目击者丁某拨打了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接警后至现场处置,发现被告人梁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告人梁某被120急救车送至舒城县人民医院救治,并对被告人梁某提取了血样,经鉴定:鉴定检材中乙醇含量为223.8mg/lOOml。另查明,被告人梁某经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梁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经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作者:方芳 查茜 编辑:秦瑶)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