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3日,市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在霍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生、刘某松等13名上诉人,高某珍、白某洁等6名原审被告人的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二审刑事案件。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生、刘某松、陆某海等9人将诈骗张某福等58名被害人人民币5980050元的诈骗款取款套现;刘某峰、刘某群等人将被害人涂某全人民币146160元取款套现;金某、刘某磊等8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倒卖实名制手机卡,后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诈骗犯罪。原审法院以张某生,刘某松等11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十四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80万至3万元人民币;金某、刘某磊等八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二年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15000元至8000元人民币。宣判后,张某生、刘某松等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原审认定罪名错误以及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
为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市法院为九名上诉人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指定了辩护人。由于涉案人员众多,案件的社会影响较大,为确保此次庭审能够安全、顺利地进行,市法院刑二庭与法警支队多次进行协商,制定详细的押解和庭审预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从其他法院抽调警力配合审理。
经周密部署、细心安排,押解工作安全顺利,庭审从上午9时开庭至晚上5时闭庭,因案情复杂、证据繁多,法庭将择期宣判。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环节衔接紧密,充分体现了六安法院审判活动的公开、公正、威严。
(作者:朱运俊 朱学尚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