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诉被告伍某、Z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从李某诉至舒城县法院到双方达成协议仅九天时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被告Z公司承建了舒城县某项目工程。被告伍某是该项目工地瓦工清包负责人。2017年3月12日,原告李某经人介绍来到被告伍某工地干活。2017年3月15日上午九时左右,李某在工程主楼7楼搬砖过程中,脚下踩空摔落至6楼受伤,伍某等人将其送往舒城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李某伤情严重,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11015.3元。出院后,李某伤情经鉴定构成职工工伤七(VII)级伤残。事后,原告李某多次找被告伍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是伍某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托。另外,原告认为被告Z公司将工程劳务等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缺乏安全生产教育、监督和管理,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伍某赔偿其人身损害各项经济损失185000元;要求被告Z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院立案后,立即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伍某表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Z公司认为人是伍某自行找来务工的,伍某应承担相应责任。法官经过对各方进行析法说理,被告Z公司对赔偿问题表示了积极的态度。几天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Z公司于本调解达成协议时即2017年9月30日赔偿原告李某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八项经济损失153000元;被告伍某不承担本起案件赔偿责任。
(作者:刘慧 编辑:秦瑶)